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佛罗伦萨华人华侨商贸联谊会”

 

(意大利名:ASSOCIAZIONE IMPRENDITORI CINESI)

 

第二条 佛罗伦萨华人华侨商贸联谊会是佛罗伦萨华人在佛罗伦萨的工商业界人士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佛罗伦萨华人华侨商贸联谊会的宗旨是:团结、拓展、交流、服务,团结工商业界的华人华侨,遵守意大利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联系,增进友谊,提供服务,互通信息,互相扶持,促进合作;加速发展,发挥本会的优势和作用,为促进中意经济、文化交流和两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贡献一定的力量。

 

第四条 佛罗伦萨华人华侨商贸联谊会会址:

 

Via Danubio 12/14,Ingromarket,Sesto fiorentino ,50019 , Firenze , Italia

 

电话:0039 3478807703 ,

 

网址:www.aic.fi.it 电子信箱: aicfirenze@gmail.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佛罗伦萨华人华侨商贸联谊会业务范围是:

 

1. 广泛联系当地侨胞,国内同胞、意大利及海外其他国家的业界人士,加强信息交流,介绍投资导向,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促进全方位合作,为中意贸易牵线搭桥.

 

2. 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中意两国的方针政策,对会员进行团结、友爱、互助、爱国、敬业、守法教育,不断提高会员素质。

 

3.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当好政府管理本会的工商业界的助手。

 

4. 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为会员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交流、培训、投资等服务,办好本会服务事业。

 

5. 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关系为会员调解经济纠纷和民间纠纷。

 

6. 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公平竞争和权利,保障正常的生产和销售秩序,使会员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7.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或参加各种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考察访问,帮助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8. 有条件时增进与其他海外华侨团体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社团和国内工商经济社团人士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

 

9.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10. 组织中华传统节日聚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为意大利多元文化争光添彩。

 

11. 建立对外联系和沟通的平台,提高当地华人华侨在意大利和世界各地的社会地位,使得商会成为海内外联系沟通的桥梁。

 

12. 积极热情的接待国内考察团,协助考察团的工作,为考察团的行动提供方便。

 

13. 积极协助佛罗伦萨领馆为华人华侨所办业务,为领事馆解忧为同胞排难。

 

14. 以股东身份管理本会自办企业。

 

15. 倡议会员举办社会公益事业,举荐和奖励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会员。

 

16. 积极配合当地其他华人团体举办各种有益中意经济、文化交流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凡在佛罗伦萨经商办企业的工商业界人士承认本章程,按照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原则,办理有关手续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佛罗伦萨华人华侨商贸联谊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会的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 无犯罪记录者。

 

第八条 佛罗伦萨华人华侨商贸联谊会会员入会的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可在本会网站在线填写,也可向本会秘书处索取表格);

2.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缴付全额会费至秘书处;

4. 由佛罗伦萨华人华侨商贸联谊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佛罗伦萨华人华侨商贸联谊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享受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换届选举时,上一届副会长以上(含副会长),享有对下一届的参加选举权;

6.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7. 享有本会举办的福利和特殊情况下的扶助;

8. 分享信息,得到本会和会员帮助的权利。

 

第十条 佛罗伦萨华人华侨商贸联谊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 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6. 关心本会工作,积极配合秘书处的各项工作;

 

7. 向其他会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

 

8. 不得个人私自以商会名义在商会以外展开活动;

 

9. 某个人会员或会员企业若有意以商会名义在外活动须报告秘书处,由秘书处组织常务理事大会进行讨论决议,决议通过批准后方可进行;

 

10. 个人不得擅用商会印章,如需使用须上报会长或秘书长,经审批通过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秘书处。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时,恕不退还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常务理事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包括会长、第一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副会长);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6.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7.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8.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9.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10.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1.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2.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员大会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常务理事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员大会每半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第一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2. 会长、第一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3.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第一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第一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年限,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理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人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员大会;

 

2. 检查常务理事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代表商会参加政府组织间的各种活动;

 

5. 对商会公共财物的保管与负责的职权;

 

6. 可自由使用支配资产金额8000欧元。

 

第二十三条 本会第一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在会长缺席情况下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员大会;

 

2. 检查常务理事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在会长缺席情况下可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可自由使用支配资产金额5000欧元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6.可自由使用支配资产金额5000欧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员按规定交纳的会费;

 

2. 接收会员、企业和有关人士的捐赠;

 

3.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 利息;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对外借贷。

 

第二十七条 本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除会长、第一常务副会长及秘书长在特定额度内的自由使用外,其它用款计划必须提请会长会议商讨,由常务理事会员大会审议决定,保证用款计划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意大利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意大利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由秘书处发布。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常务理事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